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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S厦门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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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基本原则、目的、要求、方法和结果解释。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妆品终产品及其原料对人体皮肤潜在的不良反应。
2 引用标准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17149.1-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2-1997)
3 目的
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
4 基本原则
4.1 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
4.2 应用规范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4.3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性质,原则上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时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即
洗类皮肤和/或发用类清洁剂应将其稀释成1%水溶液为受试物;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试验物
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即洗类皮肤和/或发用类清洁剂应将其稀释成5%水溶液为受试
物,脱毛剂为10%稀释物。
5 受试者的选择
5.1 选择18~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5.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
5.2.1 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5.2.2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
5.2.3 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
5.2.4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
5.2.5 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5.2.6 在近6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
5.2.7 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5.2.8 哺乳期或妊娠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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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
5.2.10 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
定者;
5.2.11 参加其它的临床试验研究者;
5.2.12 体质高度敏感者;
5.2.13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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